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(气)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
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(气)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
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、国税局、地税局,顺德区财税局,南雄市、紫金县、兴宁市、封开县财政局,横琴新区地税局:
现将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(气)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1〕23号)转发给你们。请遵照执行。
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
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
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(气)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.docx